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全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四川省物業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信用信息情況進行量化分級管理,并依據量化分級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物業服務機構指派負責物業項目服務管理活動的責任人。
第四條(職責劃分)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各區(市)縣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具體實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能范圍內對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作出的有關決定,報經所在地區(市)縣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確認后,由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管理平臺)成都市智慧物業服務管理平臺記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信用分數和信用等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成都市智慧物業平臺中注冊,接受信用評價管理并及時對基本信息進行維護。
第六條(管理原則)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信息共享)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社區發展治理、發展改革、市場監督、城管執法、應急管理、財政、稅務、金融、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等黨政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八條(信息構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組成。
(一)基本信息
1. 物業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是指機構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注冊信息、業績信息、物業服務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等信息;
2. 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是指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明、所在機構和項目、從業狀況等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是指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我市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表彰獎勵的信息,以及其他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三)不良行為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是指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我市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經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認定的有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行為信息。
第九條(記分規則)信用得分=基本信息分值+良好行為信息分值-不良行為信息分值。
機構行為信息分值是機構和項目負責人行為信息分值折算分值的總和,其中項目負責人行為信息分值折算分值=項目負責人行為信息分值/機構在本市在管項目數。
第十條(基礎分值)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新建信用信息的,以60分作為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基礎分記分,人員信息、經營業績等信息作為機構基本信息附加分;從業時長、學歷信息、專業能力、服務信息、政治面貌等信息作為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附加分。
第十一條(等級劃分)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分為A(A++、A+、A)、B、C、D四等六級。根據信用記分分值由高到低劃分如下:
A++級:信用量化分值90分(含)以上,信用等級為優秀;
A+級:信用量化分值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級為優良;
A級:信用量化分值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級為良好;
B級:信用量化分值60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級為合格;
C級:信用量化分值50分(含)至60分的,信用等級為一般失信;
D級:信用量化分值不足50分的,信用等級為嚴重失信,納入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實際對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優化調整。
第十二條(“黑名單”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行為發生地區(市)縣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核實并按要求報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列入“黑名單”的決定,其信用分值和等級顯示為“50分以下”和D級。
(一)物業服務機構或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存在過錯并承擔相關責任,通過國家機關認定,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物業服務機構及其在管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并經司法機關或相關管理部門確認物業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三)物業服務機構或項目負責人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進行履約服務,發生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社會影響較大事件,或經相關管理部門確認因物業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過錯引發重大群體上訪或越級上訪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經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作出物業服務機構或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判決書或裁決書生效后,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拒不履行,并進入執行程序的;
(五)物業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經司法機關或相關管理部門確認的;
(六)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機構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經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新聘物業服務機構未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強行進駐物業管理區域,經相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物業服務機構或機構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因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被刑事處罰的;
(九)物業服務機構或機構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防火、防汛、防疫、地震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履職不到位以致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十)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他人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采集主體)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機構自主誠信申報、系統自動采集、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采集或其他行政部門信息共享,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采集。
區(市)縣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處理業主反映問題的情況對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進行信用記分。
第十四條(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自行誠信申報?;拘畔嵭腥粘討B管理,有關信息發生變更后,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變更信息。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0日內,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基本信息,并上傳誠信承諾書等相關資料。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執業的,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在信用信息系統中分別填報母(總)公司及分支機構基本信息,上傳誠信承諾書等資料。
物業服務機構超期申報基本信息的,超期之日至申報之日期間的信用等級將被認定為C級,并在信用檔案中記錄;長期未申報基本信息的,由相關部門查實后采集錄入信用信息系統,超期之日至錄入之日期間信用等級被認定為C級,并記減相應信用分。
第十五條(采集依據)信用信息的采集以縣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出具的決定文書、物業服務行業組織作出的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書面材料,以及其他經確認的信息材料為依據。
第十六條(采集時限)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良好行為信息應當于相關證明材料生效之日起30日內自行申報,或由相關部門、司法機關推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推送的信息進行審核,超期申報不予認定。
不良行為信息由失信行為發生地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在決定文書或確認的信息材料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或由相關部門、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推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推送的信息進行審核。不良行為信息對應的扣分事項、扣分標準和救濟途徑將通過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告知。
第十七條(測評結果采集)業主滿意度測評和街道(社區)評價結果與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掛鉤,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在對測評結果確認后予以相應記分。
第十八條(信息公示)經審核錄入的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處理。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申報的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發布
第十九條(動態管理)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隨其信用記分情況的變化動態變更。信用系統每日自動更新并發布上一日評價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每季度自動更新并發布上個季度的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結果發布)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結果,并交換至成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省住建廳物業服務機構信用管理系統。加強與“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站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通過“天府市民云”及相關渠道,加大信用信息公開力度。
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定期將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情況通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提示信用風險,在招投標、日常監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公開期限)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物業服務機構基本信息長期公開,物業服務機構注銷的,不再公開;
(二)項目負責人姓名、所在物業服務機構及負責項目名稱在任職期間公開;
(三)良好行為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
(四)不良行為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但列為“黑名單”的自整改核實之日起公開期限為1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到期后轉為信用信息檔案長期保存。
第二十二條(信息查詢)物業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根據需要可以通過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打印信用記分、信用等級、信用檔案等信息,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可通過信用信息系統直接查閱。
第二十三條(信用預警)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對被評為信用C級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發出信用預警信息,對被評為信用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發出失信懲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四條(信用修復)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對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出具書面整改材料要求其整改的,不良行為信息公示后,信用記分立即生效,但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并經區(市)縣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確認的,可對信用分數進行相應修復。
第二十五條(異議修正)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對信用信息記錄或信用記分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申請,經采集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異議核查期間的信用記分及信用等級不變。
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重復對同一事項提出異議申請的,或公示期滿后提出異議申請的,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黑名單”到期修復)被列為“黑名單”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整改到位,經區(市)縣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核實后,自整改核實之日起滿1年,且未再次發生第十二條情形行為的,可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失信修復申請,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調整其信用信息記錄。
第二十七條(結果應用原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庫,建立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推動形成優勝劣汰、失信失業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依法履約、守信經營。
第二十八條(結果公示)物業服務機構應于每季度前10日內在服務項目物業客服中心顯著位置對上一季度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等情況進行公示。被列入D級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應當直接公示最終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應當直接公示信用分值和等級為“50分以下”和D級
第二十九條(人員聘用)物業服務機構可以優先聘用信用良好的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條(對A+、A++級的激勵)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級對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分類標注監管狀態,予以差異化監管。對A+、A++級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對物業服務機構的扶持力度;
(二)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三)在行業網站、新聞媒體等公示推介;
(四)推薦物業服務機構或項目負責人參加相關評優評先活動;
(五)優先推薦物業服務機構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社區公共服務項目;
(六)在物業服務管理、維修資金相關業務辦理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七)在選聘專業人才工作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八)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對A、B級的監管)對A、B級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實施常態化監管。
第三十二條(對C、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懲戒)對C、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重點監管,列入動態檢查重點對象;
(二)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三)約談物業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
(四)加大對其承攬物業服務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
(五)不得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六)在物業服務管理、維修資金相關業務辦理中,予以從嚴審查。
同時對D級和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還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物業服務機構在信用修復完成前,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活動;
(二)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財政、稅務、金融、公安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物業服務機構及個人給予相應的聯合懲戒;
(三)停止執行懲戒對象享受的優惠政策,或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申請不予批準;
(四)通報物業服務分支機構母(總)公司注冊地所在住建行政主管部門;
(五)將其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六)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三條(在物業服務機構承接項目中的應用)可以將物業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納入物業服務機構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重要評價指標。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物業服務機構在投標當日往前一年的信用評價得分不得低于B級。
我市承接物業服務機構選聘招投標工作的招投標相關機構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我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對接,主動查詢并使用物業服務機構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管理對象責任)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通過提供虛假資料獲取信用加分的,經調查核實后予以撤銷,并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扣分。
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責任)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權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其他管理人的監管)其他管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對其他參與主體的監管)業主、業主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專業經營單位、物業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等物業服務活動參與主體的信用評價辦法由物業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社治委、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量化標準的調整)市住建局每年對物業服務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息量化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量化標準進行修訂與優化。
第三十九條(與四川省等級的銜接)本辦法的A++、A+級分別對應《四川省物業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簡稱《四川省辦法》)AAA、AA級;A和B級對應《四川省辦法》A級;C級對應《四川省辦法》B級;D級對應《四川省辦法》C級。
第四十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1. 2020年至2021年成都市物業服務機構信息量化標準
2. 2020年至2021年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息量化標準
3. 成都市物業服務機構不良信用信息記分告知單
4. 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信息記分告知單
5. 成都市物業服務機構不良行為信息異議申請表
6. 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信息異議申請表
7. 異議處理情況告知單
8.異議申請駁回告知單
9.成都市物業服務機構不良行為信息修復表
10.成都市物業服務機構不良行為信息信用修復承諾書
11.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信息修復表
12.成都市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不良行為信息信用修復承諾書
13.物業服務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情況公示欄(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