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成都物協”,英文譯名: Chengdu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 CDP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成都市從事物業管理及相關產業領域的單位和專業人士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并開展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倡導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恪守非營利原則、及時披露信息。
本會以“做行業信賴、政府認同、社會尊重的物業管理專業社團組織”為發展愿景,以“筑牢行業根基、維護行業利益、激發行業活力、弘揚行業價值、推動行業發展”為使命,秉承“文明和諧、誠信自律、智慧創新”的核心價值觀,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和本章程規定的工作職能,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行業愿望訴求、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本會依法開展活動,一切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及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會長、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實行聘任制。
第八條 本會的住所:高新區交子大道383號中海國際中心F座304室,郵政編碼:61004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九條 本會具有自律協調、調查研究、宣傳引導、教育培訓、學習交流、監測評估、咨詢服務等基本職能。本會的業務范圍主要有:
(一)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及時反映行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開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自律準則,規范會員行為,調解行業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的研究制定,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托,開展調查研究和課題攻關。
(四)開展行業宣傳引導。依照有關規定創辦行業媒體平臺,開展行業宣傳策劃活動,編撰發布物業管理相關文集匯編、學習材料、規范指引文件等,宣傳普及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五)開展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培訓師資隊伍和專業人才庫,健全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執業行為監督和披露等機制。
(六)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推進行業標準化建設,建立科技創新激勵、先進技術共享機制,促進現代科學技術在物業管理中的應用,促進經濟、技術、資源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七)開展行業品牌建設。建立行業品牌培育、評定、推介和管理機制,開展行業創先評優、示范標桿培育建設等活動,開展經驗技術、發展成果交流及各類研討、論壇等活動。
(八)開展市場信息咨詢服務。開展物業管理市場相關信息監測、分析和發布,為相關主體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按規定開展資格認定、水平評價、專業認證、信用評價等工作。
(九)開展行業交流與合作。為會員開展學習交流提供協調聯絡服務,根據需要舉辦行業性、區域性交流活動,促進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領域、相關行業的交流合作。
(十)開展社會公共服務。積極參與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推動城市營商環境改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引導會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共服務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符合社會團體宗旨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本會業務范圍中需要取得相應許可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許可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本會歡迎物業管理及相關產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從業人員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實施。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二)經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本會會員和擔任本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
(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七)非中國公民;
(八)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本會開展行業發展、信息統計和調查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本會會員應嚴格遵守本會制定的行業自律準則及有關自律管理制度。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本章程及有關自律管理制度的行為,予以約談勸誡、內部通報、公開譴責、開除會籍等行業懲戒。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主動申請退會的;
(二)2年以上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三)受到本會開除會籍處理的;
(四)出現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時,本會秘書處將注銷原會員所持會員證,并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建立會員檔案,對會員基本信息、發展情況、執業行為進行動態記錄和管理。會員有關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告知本會秘書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及會費管理辦法;
(七)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數量超過800名時,可以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數量應不少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另行制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數量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行業,關心協會發展,遵守本會章程,模范履行會員義務;
(五)無違法經營執業行為,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六)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秘書長、負責人,決定秘書長的任命和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
(八)領導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會員管理辦法、自律管理制度及其他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可在屆中增補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負責人。
理事會可以根據本會工作需要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聘任專職副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協會理事會實行單位任職制,專職職務除外。理事職務一般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任。
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出任相應職務,同為常務理事單位、副秘書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的,職務出任人應為同一人。
第三十三條 理事職務出任人應保持相對穩定。理事單位需調整職務出任人的,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予以調整。理事單位的職務出任人調整的,其他相應職務一并調整。
職務出任人不符合本章程規定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理事單位應予以調整。無法調整或拒不調整的,經理事會通過,罷免其理事職務。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會長不召集或無法召集的,由會長委托,或者由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推舉本會其他負責人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會議。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調整事項。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者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者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具備一定的履職能力,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選舉或任命。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與理事會相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缺位時,由執行會長代理會長職務至新的會長產生;監事長缺位時,由監事會推選1名監事代理監事長職務至新的監事長產生。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經理事會通過,并書面報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領導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處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重要事務;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二)協助會長檢查本會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情況,處理秘書處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全面工作,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提名專職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監事會由3至5人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七條 監事在本會會員、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中產生。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負責人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會財務情況;
(二)監督本會章程、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職責;
(五)當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本章程及有關自律管理制度,損害本會合法權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有權向理事會提出罷免建議。
(六)每年就本會民主制度建設、自律誠信建設、財務資金管理等事項執行情況等的監督以書面報告形式報成都市民政局。
監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協會其他重要會議。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引導和監督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促進本會健康發展;
(三)支持本會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四)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五)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六)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
(七)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團結凝聚職工群眾,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九)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重要事項民主決策制度,議事決策辦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施行。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或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分支機構和常設辦事機構
第五十三條 本會根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劃分和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在成都市范圍內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施行。
第五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根據本章程和機構管理辦法制定工作規則。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是秘書處,屬于本會內部的組織機構。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擬訂和執行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處理本會日常業務;
(四)協調聯絡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五)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審查批準入會或退會;
(六)會長、執行會長和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按照專業化、職業化和精簡高效原則,設置必要的業務部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參照本會業務領域的市場平均水平,保險、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下列標準收取會費:
(一)副會長單位:12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單位:8000元/年;
(三)理事、監事單位:5000元/年;
(四)會員單位:2000元/年。
會長、監事長單位會費原則上不低于副會長單位會費標準,最高不超過20000元/年。會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投入人承諾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成都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成都市民政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本會經成都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成都市民政局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16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